从刑法理论看审计的不足 |
| |
引用本文: | 沈欣.从刑法理论看审计的不足[J].新智慧,2000(22). |
| |
作者姓名: | 沈欣 |
| |
作者单位: | 武汉市第二医院 |
| |
摘 要: | 审计机关成立以来 ,根据《宪法》规定 ,先后制定了《审计条例》、《违反财经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以及其他有关审计工作的法律法规。可以说 ,审计法规体系已初步形成 ,这有效地指导了审计工作的开展。但随着实践的发展 ,特别是随着审计发展和查处大案、要案工作的深入 ,审计在立法和执法手段等许多方面落后于经济发展形势 ,影响了审计执法的权威和审计的效果 ,从而也妨碍了审计作用的进一步发挥。因此 ,审计执法活动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学习和借鉴《刑法》的有关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刑法》第3条规定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 ,依照法律定罪处刑 ;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 ,不得定罪处刑。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 ,使《刑法》分则的条文从原来的103条增加到350条 ,对各种犯罪进一步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反观《审计法》 ,尽管与以往相比已有很大的进步 ,但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 ,往往集中在挤占、挪用、截留、侵占国有资产等几个方面 ,与审计监督的广泛性不相符合 ,导致审计人员在认定某些违纪、违规问题时 ,经常适用比照和类推的方法 ,影响了审计的严肃性。2.平等原则。《刑法》第4条规定 ,...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