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地方财权的确立及预算法的完善 |
| |
引用本文: | 庞凤喜.论地方财权的确立及预算法的完善[J].扬州大学税务学院学报,2005,10(3):1-6. |
| |
作者姓名: | 庞凤喜 |
| |
作者单位: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税学院,湖北武汉430060 |
| |
摘 要: | 政府之间的事权划分,要求相应划分财权,以获得足够的财力履行各级政府承担的职责。我国当前地方财权过小,由此引发了一系列负面效应,必须进行相关调整。研究表明,根据公共商品的受益范围、受益时限,以及公共商品提供成本补偿方式的效率选择,地方财权应包括税权、费权与债权。但在赋予地方财权的同时,必须通过预算法的修改与完善以增强约束和制衡力量。
|
关 键 词: | 事权 财权 税权 费权 债权 预算法 |
文章编号: | 1007-4465(2005)03-0001-06 |
收稿时间: | 2005-08-10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