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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僵局的司法救济——公司司法解散
引用本文:马秀群.公司僵局的司法救济——公司司法解散[J].郑州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19(2):43-46.
作者姓名:马秀群
作者单位:马秀群(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52)
摘    要:公司的僵局对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构成了严重的损害。由于我国公司立法上的缺陷——未规定公司的司法解散,导致公司和股东的权益在受到损害时得不到法律救济,这一问题已日渐严重。另外,国外公司立法均规定了司法解散,我国民事立法和司法实务中有法人的司法解散的萌芽与经验,学理上有公司僵局司法解散的理由,因此,我国《公司法》应确立司法解散,赋予股东申请法院强制解散公司的权利。

关 键 词:公司  司法解散  立法  股东  法院
文章编号:1671-4989(2004)02-0043-04
修稿时间:2004年4月22日

The Judicial Remedities of Enterprises' Deadlock --The Judicial Dissolution of Enterprises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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