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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涉外破产反欺诈立法应“三步走”
引用本文:刘敏杰.我国涉外破产反欺诈立法应“三步走”[J].东北财经大学学报,2000,1(2):92-94.
作者姓名:刘敏杰
作者单位:大连信达信托投资公司大连证券交易营业部,辽宁大连116025
摘    要:涉外破产欺诈对我国经济发展成果及对外开放政策效益的抵销作用日益加大。而我国现有的涉外破产反欺诈立法又是空白,无论在实体规范上,还是在程序操作上都与发达国家的立法存在较大的差距。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借鉴其他国家的优秀经验,完善我国的涉外破产反欺诈立法,进而通过完善国际私法冲突规范的应用,确定选择准据法的适当原则和方法,最后通过敦促国际间积极合作,参与制定双边、多边或国际条约的途径促成涉外破产反欺诈的国际统一实体法的制定,至此,完成我国涉外破产反欺诈立法的“三步走”。

关 键 词:涉外破产  破产欺诈  欺诈性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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