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缓抑或严厉:证券内幕交易罪防治对策之考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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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赵运锋.宽缓抑或严厉:证券内幕交易罪防治对策之考量[J].河南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26(3):129-1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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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赵运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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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上海,2002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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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内幕交易罪的行为人有主观恶性,其行为有一定社会危害性,我国有关内幕交易罪法律制度相应的配套机制有一定的缺失层面。对内幕交易罪应采取严厉的政策与措施,表现在刑罚上,应当加大自由刑的幅度,增设无期徒刑,将倍数罚金制改为无限额罚金制。在非刑罚措施上,应当积极发挥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的作用,强化监督管理机构的集中统一管理,赋予监管机构更多的监管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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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内幕交易罪 信托责任 行政责任 民事责任 罪状描述 法定刑 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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