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行政强制执行协议初探——基于立法原由、法律性质和实施制度设计的相关讨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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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卫言,朱平南,郑明.海关行政强制执行协议初探——基于立法原由、法律性质和实施制度设计的相关讨论[J].上海海关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2(5):75-79,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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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卫言 朱平南 郑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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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南京海关隶属昆山海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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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行政强制执行协议属于行政合同,兼具法理上的可能性和实践上的必要性,相关条款归根结底体现了《行政强制法》基本原则,然而《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二条仅就协议的条件、内容作了原则性规定。本文立足立法目的、立法原则和海关执法实践,从发起主体及协议成立、协议前提及实质要件、协议范围及批准权限、协议内容及减免权限、多次协议及相关探讨和协议效力及恢复执行六个方面对相关实施制度的建立作了尝试性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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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行政强制 执行协议 制度设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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