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走私犯罪立法问题三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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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胡平,王彦.试论走私犯罪立法问题三则[J].上海海关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4):14-19,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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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胡平 王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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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法律系 [2]拱北海关法规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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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997年刑法及其随后刑法修正案、司法解释关于走私犯罪的立法违反了刑法谦抑性原则,导致犯罪圈不断扩大。以犯罪对象作为走私犯罪定罪标准也不符合类型化刑事立法原则,逃避海关监管的走私行为才应是类型化的标准。在个罪罪刑配置上也存在诸如刑法规定指向不明导致罚无适当罪、走私行为入刑化明显严苛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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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走私犯罪 刑法谦抑性 类型化立法 罪刑均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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