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矿产资源耗竭及其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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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范声华,黄焕良.论矿产资源耗竭及其补偿[J].石家庄经济学院学报,1989,12(3):359-3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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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范声华 黄焕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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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北地质学院,地矿部政研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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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矿产资源是宝贵财富,大多采后不能再生,属于国家所有。矿产资源的耗竭是由多方面的原因造成的,需要得到补偿。实行矿产资源有偿开采,符合商品经济规律的要求,也是国家法律规定,于国于民都有好处。依法缴纳矿产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是实现矿产资源有偿开采的具体办法。当前只对石油、天然气、煤炭等几种矿产征税,按实际产量实行定额从价税的办法。至于资源补偿费尚未征收,我们应尽快制定《矿产资源有偿开采办法》,理顺矿产品价格,逐步扩大应税矿种的范围,以利于合理的勘探、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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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矿产资源 资源税 补偿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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