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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可撤销婚姻
引用本文:李蓓.略论可撤销婚姻[J].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18(1):32-34.
作者姓名:李蓓
作者单位: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湖南 长沙 410205
摘    要:无效婚姻制度是此次婚姻法修正案新增设的制度。该制度将因胁迫而缔结的婚姻列入可撤销婚范围的规定不妥。胁迫婚严重违反公益性结婚要件,不应纳入以违反私益性结婚要件为特征的可撤销婚范围。将胁迫婚定为可撤销婚不利于保护弱势群体利益。

关 键 词:中国  婚姻法  无效婚姻  可撤销婚姻
文章编号:1009-4148(2002)01-0032-03
修稿时间:2002年1月7日

On the Reversible Marriage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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