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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务罪“暴力、威胁”程度的思考
引用本文:任晓静,雷华.妨害公务罪“暴力、威胁”程度的思考[J].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24(2):12-13.
作者姓名:任晓静  雷华
作者单位: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1
摘    要:“暴力、威胁”需达于何种程度始成立妨害公务罪,我国刑法在条文上未明确规定,也未见有关此问题的有权解释。在导致妨害公务犯罪案件不断攀升的原因中,法律规定及相关解释上的不完善是根本性的,最集中的表现在于不当归罪,即一般社会治安违法处罚案件的刑事犯罪化处理。因此,在准确理解和把握现行法律规定的内涵的同时,最根本的解决途径在于尽快完善妨害公务罪的刑事立法。

关 键 词:妨害公务罪  暴力威胁程度  失衡  矫治
文章编号:1009-4148(2008)02-0012-02
修稿时间:2008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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