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间税收配置的多元化模式——以OECD国家为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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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石子印.政府间税收配置的多元化模式——以OECD国家为例[J].地方财政研究,2016(12):106-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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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石子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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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聊城大学,山东,2520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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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宏观税负、税负结构与结构性减税研究(12&ZD044),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中国地方税系的配置机理与重构路径研究(2015M571192),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项目《中国地方税系重构研究—基于税制改革与税源分布视角》(项目编号2016T901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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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OECD国家政府间税收配置的统计数据表明,税收在中央及其以下政府的分配并没有固定模式.有国家将很大部分的商品税划归中央以下政府,但也有国家将较大比重所得税分配给中央以下政府.净财富税、遗产与继承税、房地产及金融资产交易税的配置也是如此.这意味着,税种属性在政府间税收划分中并不非常重要.我国在税收划分制度调整时,可以将部分税目的消费税、车辆购置税、个人所得税、拟开征的环境保护税划归地方政府,之后再调整增值税分享比例以保持中央与地方政府财力格局总体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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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税收配置 多元化模式 增值税分享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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