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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建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可能性与非必要性
引用本文:王超.论我国建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可能性与非必要性[J].吉林财税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26(1):58-62.
作者姓名:王超
作者单位:山东大学法学院;
摘    要:行政诉讼与调解制度都具有解决纠纷的功能,行政自由裁量权允许行政机关在一定范围内处分行政权,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面临解决行政纠纷时在法律适用上平等,这些条件决定了行政诉讼调解制度在我国具备建立的可能性。倘若在当下建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容易给法官滥用职权和行政权逃避审查提供合法外衣,而要设计缜密的制度来防备这一点又会增加司法成本,更何况法院当前并不存在行政纠纷案件的数量压力,因此我国不具备建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必要性。

关 键 词:行政诉讼调解制度  可能性  非必要性

On the establishment of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system,the possibility of mediation and non-essential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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