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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所得课税研究
引用本文:许文颖.信托所得课税研究[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7(11):66-68.
作者姓名:许文颖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1
摘    要:中国现行税收体制下的信托所得课税的设计为根据现行的所得税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信托得课税而言,因管理、运用和转让、处分所获得之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所得,都属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范围.如果信托受益人为规定的企业或组织,则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信托财产在下列信托关系人间,基于信托关系转移或为其它处分者,不课征所得税:(1)因信托行为成立时,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2)信托关系续存中受托人变更时,原受托人与新受托人之间;(3)信托关系续存中,受托人依信托本旨交付信托财产,受托人与受益人之间;(4)因信托关系消灭,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或者受托人与受益人之间.

关 键 词:信托税制  信托课税  信托所得  受益人纳税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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