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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擅自发行证券相关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
引用本文:殷洁.论擅自发行证券相关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J].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03(3):78-80.
作者姓名:殷洁
作者单位: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江西,南昌,330013
基金项目:本文为江西财经大学资助课题"证券发行中的民事责任问题研究"阶段性成果.
摘    要:现行《证券法》是以行政手段解决擅自发行证券的民事责任问题。擅自发行证券的民事责任主体不应仅限于发起人或发行人。发起人、发行人、承销商应对投资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判定犯有擅自发行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罪的责任人员,以及与发起人、发行人恶意串通,为其擅自发行证券提供其他非法中介服务的机构或其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擅自发行证券的补充民事责任。为了切实保障投资人的正当权利,有必要为投资人提供多渠道的权利救济方式。

关 键 词:证券法  擅自发行证券行为  民事责任  发起人  发行人  承销商  投资者利益  中国
文章编号:1008-2972(2003)03-0078-03
修稿时间:2003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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