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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普惠制中GSP+实质条件的合法性研究
引用本文:孟国碧.欧盟普惠制中GSP+实质条件的合法性研究[J].河北经贸大学学报,2012(4):84-87.
作者姓名:孟国碧
作者单位:广东商学院 法学院,广东 广州 510320
基金项目:2011年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区域贸易协定争端解决机制:理论及条约法实践”(11FFX020)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欧盟GSP+的合法性指其是否符合WTO授权条款对普惠制的要求。在承认普惠制自一开始就不符合WTO授权条款规定的"普遍的"、"绝对非歧视的"要求的前提下,GSP+的实质要件形式上符合授权条款"相对非歧视的"要求;表面上符合"非互惠的"要求;制度设计上能"积极地应对发展中国家的发展、财政和贸易需要"。这种表面上的合法性将使GSP+长期在事实上合法存在。为此,中国应充分了解GSP+的发展动态,在多边贸易安排、区域性贸易安排方面充分重视非经济条件对贸易的影响。

关 键 词:特殊激励安排  实质要件  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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