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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的行为归于无效
引用本文:杨春宝.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的行为归于无效[J].科技创业(上海),2009(1).
作者姓名:杨春宝
作者单位:上海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  
摘    要:A与B均为C公司的自然人股东,但A未参与C公司的经营,公司的印章、证照等均由B掌管.D作为E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分别于2006年4月18日和2007年4月10日,与C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D借用C公司的名义向E公司增资叁仟万元和肆仟万元,C公司同意作为E公司的挂名股东,D可随时要求C公司将该股份过户到其自己或第三人名下,C公司不因上述原因在E公司享有任何权利和承担任何义务.D两次以C公司的名义增资后,在E公司工商档案中,C公司成为E公司的挂名股东,占E公司股份的8 7.5%.

关 键 词:股东  权利  行为  自然人  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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