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的行为归于无效 |
| |
引用本文: | 杨春宝.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的行为归于无效[J].科技创业(上海),2009(1). |
| |
作者姓名: | 杨春宝 |
| |
作者单位: | 上海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
|
| |
摘 要: | A与B均为C公司的自然人股东,但A未参与C公司的经营,公司的印章、证照等均由B掌管.D作为E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分别于2006年4月18日和2007年4月10日,与C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D借用C公司的名义向E公司增资叁仟万元和肆仟万元,C公司同意作为E公司的挂名股东,D可随时要求C公司将该股份过户到其自己或第三人名下,C公司不因上述原因在E公司享有任何权利和承担任何义务.D两次以C公司的名义增资后,在E公司工商档案中,C公司成为E公司的挂名股东,占E公司股份的8 7.5%.
|
关 键 词: | 股东 权利 行为 自然人 协议书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