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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起诉制度的反思
引用本文:陈锦红,刘杰.我国民事起诉制度的反思[J].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20(3):35-37,41.
作者姓名:陈锦红  刘杰
作者单位:湖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2
摘    要:为原告成为当事人设置了苛刻的门槛,在案件受理上法院权力设置过大,把诉讼要件误作起诉条件,受案范围的限制排斥了某些新型纠纷进入法院的可能性,这是我国起诉制度的现状.这是因为在理论认识重实体轻程序、重权力轻权利、重国家轻个人,究其原因是中国传统民事纠纷解决的理念和习惯,原苏联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深刻影响及改革的环境所限.因此应在树立程序保障理念的基础上取消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一)(二)项的规定,把现行起诉条件改造为诉讼要件,修订起诉状的法定形式要件,成立民事诉讼登记服务机构.

关 键 词:民事起诉  起诉条件  诉讼要件  程序保障  诉讼登记服务  民事诉讼  起诉制度  服务机构  形式要件  起诉状  修订  改造  诉讼法  保障理念  环境  改革  深刻影响  职权主义诉讼模式  原苏联  习惯  纠纷解决  中国  个人  国家  权利
文章编号:1008-4614-(2007)03-0035-04
修稿时间:2007-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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