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起诉制度的反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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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锦红,刘杰.我国民事起诉制度的反思[J].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20(3):35-37,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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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锦红 刘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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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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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为原告成为当事人设置了苛刻的门槛,在案件受理上法院权力设置过大,把诉讼要件误作起诉条件,受案范围的限制排斥了某些新型纠纷进入法院的可能性,这是我国起诉制度的现状.这是因为在理论认识重实体轻程序、重权力轻权利、重国家轻个人,究其原因是中国传统民事纠纷解决的理念和习惯,原苏联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深刻影响及改革的环境所限.因此应在树立程序保障理念的基础上取消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一)(二)项的规定,把现行起诉条件改造为诉讼要件,修订起诉状的法定形式要件,成立民事诉讼登记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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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民事起诉 起诉条件 诉讼要件 程序保障 诉讼登记服务 民事诉讼 起诉制度 服务机构 形式要件 起诉状 修订 改造 诉讼法 保障理念 环境 改革 深刻影响 职权主义诉讼模式 原苏联 习惯 纠纷解决 中国 个人 国家 权利 |
文章编号: | 1008-4614-(2007)03-0035-04 |
修稿时间: | 2007-03-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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