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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规制
引用本文:何敏,黄志胜.我国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规制[J].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18(4):38-40.
作者姓名:何敏  黄志胜
作者单位:长沙市教育局政策法规处,湖南,长沙,410000
摘    要:由于格式条款往往由经济势力强大的一方预先拟定,相对方不能与之协商,导致相对方常签订明显对自己不利的合同,故法律有必要对其予以规制以匡扶正义。法律对格式条款的规制一般从三个方面着手:第一,规制格式条款的使用,提供方将格式条款纳入合同时应负一定的义务。第二,规制格式条款本身,要求其内容合法、合理、公平。第三,规制格式条款的解释。

关 键 词:合同法  格式条款  缺陷  规制
文章编号:1008-4614-(2005)04-0038-03
修稿时间:2005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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