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规制 |
| |
引用本文: | 何敏,黄志胜.我国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规制[J].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18(4):38-40. |
| |
作者姓名: | 何敏 黄志胜 |
| |
作者单位: | 长沙市教育局政策法规处,湖南,长沙,410000 |
| |
摘 要: | 由于格式条款往往由经济势力强大的一方预先拟定,相对方不能与之协商,导致相对方常签订明显对自己不利的合同,故法律有必要对其予以规制以匡扶正义。法律对格式条款的规制一般从三个方面着手:第一,规制格式条款的使用,提供方将格式条款纳入合同时应负一定的义务。第二,规制格式条款本身,要求其内容合法、合理、公平。第三,规制格式条款的解释。
|
关 键 词: | 合同法 格式条款 缺陷 规制 |
文章编号: | 1008-4614-(2005)04-0038-03 |
修稿时间: | 2005年4月12日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