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部受伤留疤痕获精神损害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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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勇.面部受伤留疤痕获精神损害赔偿[J].道路交通管理,2004(2):44-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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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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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03年9月19日,河北省新乐市曲女士乘坐丈夫的二轮摩托车外出办事,途中与保定市涞源县穆某驾驶的大货车相撞。交警大队认定穆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曲女士的丈夫负次要责任。曲女士被撞倒地,面部擦划受伤严重,后虽手术美容,仍留有一道疤痕,曲女士每照镜子都为自己姣好面庞上有这样的疤痕而痛心。 在交警大队对事故损害赔偿进行调解时,曲女士要求穆某赔偿自己精神抚慰金。穆某及其代理人认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无此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l)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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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交通事故 事故处理 面部受伤 精神损害赔偿 《民法通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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