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民登记应以法律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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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在水
,孟凡艳.选民登记应以法律为准[J].乡镇论坛,20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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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在水 孟凡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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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村委会换届选举的选民登记中,对散居在农村的非农业户籍人员是否予以登记、能否参加村民委员会的选举这一问题,应以《村委会组织法》的规定为准,不能随意扩大或缩小登记的范围。根据《村委会组织法》的立法本意,其适用范围是农村,其调整对象是农民。因此,在村委会选举的选民登记中,应只对户籍在农村的、与土地有直接联系的、年满十八周岁、享有政治权利的村民进行选民登记,让他们参加投票,行使其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中的民主权利。对散居在农村的非农业户口的人员(包括离、退休回乡人员;20世纪60年代下放回农村,落实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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