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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修改《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引用本文:吴振祥,林佩辉,黄振宇.建议修改《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J].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12(11):69.
作者姓名:吴振祥  林佩辉  黄振宇
作者单位:福建省漳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摘    要: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正确及时处理产品质量申诉,原国家技术监督局以第51号局长令发布了《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但是,《办法》自1998年实施至今已有14年,实际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办法》己难适应目前的工作实际,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建议及时修改完善。受理权限不明。按照"三定"方案规定,流通领域产品质量问题属工商部门负责,因此,申诉人在流通领域(如超市、商品)购买的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时,应依据《消费者

关 键 词:产品质量  处理办法  申诉人  修改意见  质量问题  质监部门  流通领域  修改完善  工商部门  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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