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零售企业一般纳税人增值 税会计核算方法初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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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车玉华,邱连海.商业零售企业一般纳税人增值 税会计核算方法初探[J].黑龙江财会,1998(1):2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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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车玉华 邱连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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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黑龙江财政专科学校会审系(车玉华),中国第一重型机械厂一分厂财务处(邱连海),中国第一重型机械厂财务处(王文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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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长期以来,商品零售企业实行“售价全额核算,实物负责制”这一融会计核算及商品实物管理为一体的核算管理制度。实行新增值税以后,为了既贯彻增值税条例,又不破坏零售企业行之有效的核算管理制度,在财政部编制的《会计制度补充规定及问题解答》一书中明确指出:商业零售企业“库存商品”、“商品销售收入”按售价反映,商品柜组或实物负责人要对商品的含税售价负责。为此,财政部对商业零售企业会计核算做如下规定:1.“库存商品”按含税零售价记账。2进货商品进价与含税售价的差额,作为商品进销差价处理。3.商品销售时按含税售价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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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商业企业 零售商业 增值税 会计核算 税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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