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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移交工作的通知 粤劳社函(2006)560号
摘    要: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社会保障)局,省属资产经营公司、授权经营企业集团,中央驻粤企业: 近年来,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实施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16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推进我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03)23号),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以下简称: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大量企业退休人员逐步进入社区接受管理服务。为规范企业向街道、社区移交退休人员的有关工作,加快我省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步伐,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关 键 词: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企业退休人员  移交工作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中共中央办公厅  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资产经营公司  国务院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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