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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材料不是房屋异议登记的要件
引用本文:牟伟,于磊,李炜.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材料不是房屋异议登记的要件[J].中国房地产,2013(1):38-39.
作者姓名:牟伟  于磊  李炜
作者单位:日照市房地产管理局;武夷山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
摘    要:《房屋登记办法》第76条规定: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屋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而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持登记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房屋登记簿记载错误的证明文件等材料申请异议登记。该条规定有可能让房屋登记人员认为申请异议登记时,必须提供权利人不

关 键 词:权利人  房屋登记  不动产登记  利害关系人  异议  公信力  不同意  登记簿  善意取得  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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