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材料不是房屋异议登记的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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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牟伟,于磊,李炜.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材料不是房屋异议登记的要件[J].中国房地产,2013(1):38-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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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牟伟 于磊 李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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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日照市房地产管理局;武夷山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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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房屋登记办法》第76条规定: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屋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而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持登记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房屋登记簿记载错误的证明文件等材料申请异议登记。该条规定有可能让房屋登记人员认为申请异议登记时,必须提供权利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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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权利人 房屋登记 不动产登记 利害关系人 异议 公信力 不同意 登记簿 善意取得 民事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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