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对不动产抵押物从物及从权利的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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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胡志刚.抵押权对不动产抵押物从物及从权利的效力[J].中国房地产,2006(11):59-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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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胡志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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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抵押权对不动产抵押物从物的效力
从不动产抵押权讲,不动产抵押物的从物是指已设立抵押权的不动产标的物的从物。不动产抵押物的从物,不能仅从静态上评价,而要从动态上观察。不动产抵押物的从物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在抵押权设立之时,该标的物就已经构成不动产抵押物的从物,笔者称之为原始从物;一种是在抵押权设立之时,标的物的从物并不存在(即当时不能构成不动产抵押物的从物),而是在抵押物设立之后的若干时期内新增加的从物,故称之为新增从物。笔者认为,依原始从物和新增从物的不同性质,不动产抵押权及于该从物的效力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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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抵押 效力 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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