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征收补偿协议的行政法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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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达.论征收补偿协议的行政法效力[J].中国房地产,20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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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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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州大学公法研究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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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房屋征收系政府行为,征收补偿协议系政府职能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的、解决征收补偿问题的法律行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第25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显然,<征收条例>回避了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征收补偿协议的定性.为了应对征收补偿实务的迫切需要,有必要对征收补偿协议的性质、签订、效力、违约责任、司法救济、强制执行等问题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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