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房屋登记中的监护权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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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于斌斌.未成年人房屋登记中的监护权行使[J].中国房地产,201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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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于斌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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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无锡市房屋产权监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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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未成年人属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行为能力和真实意思的表示往往只能借助监护人来表达。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未成年人的房产应由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但上述规定未提及监护权行使的具体人数,造成实践中出现多个监护人对一个监护对象实行监护的情况,给登记机构带来诸多困扰。据此,笔者拟对未成年人房屋登记中的几类监护情形予以探讨,以期对房屋登记实务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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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未成年人子女 被监护人 房屋登记 监护权 未成年子女 登记机构 成年人监护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行使 民法通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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