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住宅小区业主共有部分治理——美国经验与启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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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韩涌.城市住宅小区业主共有部分治理——美国经验与启示[J].中国房地产,2014(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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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韩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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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连云港市房屋产权管理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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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一、住宅小区共有部分的概念界定及其登记《物权法》第70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物权法》第73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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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建筑区划 城市住宅小区 公共绿地 经营性用房 服务用房 所有权人 公共道路 不动产登记 美国经验 物管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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