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城市住宅小区业主共有部分治理——美国经验与启示
引用本文:韩涌.城市住宅小区业主共有部分治理——美国经验与启示[J].中国房地产,2014(23).
作者姓名:韩涌
作者单位:连云港市房屋产权管理中心;
摘    要:正一、住宅小区共有部分的概念界定及其登记《物权法》第70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物权法》第73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关 键 词:建筑区划  城市住宅小区  公共绿地  经营性用房  服务用房  所有权人  公共道路  不动产登记  美国经验  物管公司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