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应在变革与创新中完善(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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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胡志刚.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应在变革与创新中完善(下)[J].中国房地产,2006(4):35-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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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胡志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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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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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为改变现行不动产登记物权种类配置滞后于社会经济发展及新物权设置混乱动摇物权法定原则的状况,必须通过物权法立法,在确认传统的且已成熟稳固的物权种类的同时,创设新的登记物权种类,让法律确定的物权种类涵盖所有的登记物权。这里所说新的物权种类有三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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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登记制度 不动 种类配置 创新 社会经济发展 法定原则 物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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