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对房地产登记赔偿制度的影响和考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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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朱卫锋.《物权法》对房地产登记赔偿制度的影响和考验[J].中国房地产,2009(11):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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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朱卫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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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市杨浦区房地产交易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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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物权法》确立了不动产登记制度,同时规定了登记机关发生登记错误该承担的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要先行赔偿。虽然《物权法》颁布实施以来各地登记机关对此多有探讨,但实践中不同情况下如何实施先行赔偿问题仍有进一步厘清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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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物权法》 房地产登记赔偿制度 房地产实体性权利 形式性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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