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用人单位拖欠工资要加付赔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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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国勇.河南:用人单位拖欠工资要加付赔偿金[J].企业改革与管理,2008(1):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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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国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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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据悉,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河南省进城务工就业人员权益保护条例》规定,今后,用人单位有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务工人员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务工人员工资、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未按规定向务工人员支付经济补偿等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到100%以下的标准向务工人员加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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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用人单位 赔偿金 河南省 拖欠工资 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报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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