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关于修改《审计法》中有关“政府裁决”问题的建议
摘    要:《审计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终审裁决。笔者认

关 键 词:人民政府  审计法  审计机关  行政复议  财政财务收支  审计决定  行政诉讼  被审计单位  终审裁决  财政收支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