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六、广西桂林:四年加班费索赔案 案情简介: 原告邓小雄于2001年11月5日进入桂林某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工作,担任协管员,未签订劳动合同,月工资为450元,后调整为500元.在工作期间,原告基本上没有享受过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其中只有两年实行过每周休息一天的制度).2006年2月20日,公司以多次在夜班睡觉为由将邓小雄辞退.邓小雄被辞退后,于2006年3月27日向桂林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他工作期间(4年多)所有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费共17 175元.仲裁委员会受理后,于2006年5月31日做出裁决,认为原告的请求超过了60日的申诉时效,只裁决公司支付原告被辞退前2个月的加班费及其25%的经济补偿金共计1105.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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