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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商品房买卖合同效力与登记的关系看预告登记制度
引用本文:窦权宏.从商品房买卖合同效力与登记的关系看预告登记制度[J].中国房地产估价师,2005(2):49-51.
作者姓名:窦权宏
作者单位: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市场处
摘    要:一.商品房买卖合同效力与登记的关系。商品房买卖合同效力与房屋登记的关系问题,几年来,我国理论界一直有不同的观点。对于未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买卖合同效力,一种观点认为未办理权属登记的买卖合同无效,由双方承担合同无效;另一种观点认为买卖合同不成立,一方收受的财产或货币为不当得利之债,应返还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第三种观点认为,合同尚未发生效力,一方可强制另一方实际履行或在解除合同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第四种观点认为,合同生效,产生债权请求权,但房屋所有权没有转移,买方可依合同请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上述四种观点中,

关 键 词:商品房买卖  合同效力  预告登记制度  房屋权属登记  合同无效  违约责任  债权请求权  房屋所有权  关系问题  房屋登记  买卖合同  不当得利  赔偿责任  解除合同  实际履行  合同生效  理论界  不成立  办理  对方  货币  返还  强制  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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