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重视书证的收集 |
| |
引用本文: | 聿行.要重视书证的收集[J].上海劳动保障,2003(1):37-37. |
| |
作者姓名: | 聿行 |
| |
摘 要: | 最高人民法院最近明确了凡是涉及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一方。这一司法解释对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劳动一方来说是十分有利的,而对用人单位来说无疑增加了举证的压力。但是,从目前了解的情况看,有许多用人单位对书证的收集不够重视,如发放工资不向员工提供工资单甚至不要员工签字。
|
关 键 词: | 劳动争议案 举证责任 用人单位 司法解释 劳动争议仲裁 劳动争议诉讼 证据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