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家政服务人员社会保险立法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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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吴晓丹.浅谈家政服务人员社会保险立法问题[J].东方企业文化,2013(19):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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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吴晓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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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南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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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家政人员,其中大多文化素质较底,流动性强,且多是中介式推荐,未与相关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未参加设户籍保险。劳动合同法没有把家政人员列入管辖范围,因为与劳动者确定劳动关系的主体必须是"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雇主不是"用人单位",个人无法充当资方的角色,而且国家也没有出台家政人员的社会保险的具体法规政策,因此家政人员无法得到社会保险。所以家政服务人员社会保险立法问题成为摆在全社会面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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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家政人员 员工制社保 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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