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恶意欠薪”入罪的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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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杨晓琳.浅析“恶意欠薪”入罪的思考[J].企业导报,2012(15):1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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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杨晓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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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北大学政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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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恶意欠薪的行为人客观上侵害了劳动者的财产所有权和社会的劳动管理秩序;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应明确为"恶意",体现在客观行为上是转移、隐匿资产或有能力支付报酬而不支付。该罪成立的两个客观要件为"数额较大"及"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数额较大"的界定应和拖欠时间综合考虑,即根据当地月平均工资为准拖欠三个月为"数额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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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恶意欠薪 数额较大 责令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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