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物权法》第八十一条的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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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黄少雄.对《物权法》第八十一条的理解[J].中国物业管理,2007(9):40-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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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黄少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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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州城建开发物业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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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物权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对此条款许多人提出疑问,甚至有人认为这会使物业管理走向衰亡,是历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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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物权法》 自行管理 服务企业 附属设施 建设单位 管理人 建筑物 业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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