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三) |
| |
引用本文: | 李一经.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三)[J].中国审计信息与方法,2001(5):32-34. |
| |
作者姓名: | 李一经 |
| |
作者单位: | 中平建会计师事务所 |
| |
摘 要: | (四)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会计处理 一般情况下, 在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务人将来应付金额是可以确定的,但有时债权人仅同意作出一定的让步,以帮助债务人缓解暂时的财务困难,一旦债务人经营情况好转后,债务条件将恢复到正常水平。从会计角度讲,重组后的债务人的经营情况是否真的会好转,构成一项不确定事项。 1.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大于将来应付 (应收 )金额; 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减至将来应付的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本公积; 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减至将来应收金额,减…
|
关 键 词: | 中国 企业 会计原则 债务重组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