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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不能同时主张
作者单位:
《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编辑部
摘 要:
2009年8月,我应聘到一家会展公司工作,签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12年7月我开始休产假。产假结束后回公司上班时,公司的人力资源部门告知,我的劳动合同已于8月份到期,公司依法将合同期顺延到产假结束。现在公司转制岗位有限,所以要终止与我的劳动合同。我要求公司将合同期顺延到哺乳期满结束,但遭公司拒绝。
关 键 词:
经济补偿金
赔偿金
会展公司
主张
劳动合同
人力资源部门
2009年
合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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