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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产品虚假代言责任人的应罚性及其责任之完善
引用本文:李玉.论产品虚假代言责任人的应罚性及其责任之完善[J].福建质量管理,2017(2).
作者姓名:李玉
作者单位:哲学与政府管理学院 陕西 西安 710119
摘    要:《食品安全法》和《广告法》中规定了虚假代言的代言责任,从而清理了广告一些虚假的宣传.传统的侵权责任法并没将代言人纳入到侵权主体,但是近期发生的侵害事件让我们注意到虚假广告的传播人应当对受害人承担一定责任,虽然新法对其有一定规制值得肯定,但是仍然需要更大范围确定其应罚性.本文首先从论证代言人的应罚性,在此基础上,确立代言人应当列入侵权主体,并且建立以荐证行为为基础的规制虚假代言责任人,并确立过错推定原则和按份连带责任.从而更好地规制商业界一些不规范行为,净化广告,减少对大众的侵害,保障公民合法利益.

关 键 词:代言责任  共同侵权  明星  虚假宣传  代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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