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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口合同备案有关数据处理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6]877号
摘    要: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和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通知》(财税2006]1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47号)文件精神,为及时准确做好出口合同备案及后续相关出口退税工作,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关 键 词:国家税务总局  出口合同  数据处理  备案  国税  出口退税工作  商品目录  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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