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第三方涉税信息共享制度涉及多方利益,至今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成为阻碍《税收征管法》修订的重要因素.银行金融机构是税务机关获取信息最普遍也最重要的第三方机构,应专门构建银行金融机构涉税信息共享制度.一方面引入银行金融机构向税务机关的主动信息提供制度,对银行金融机构定期信息提供、大额交易信息报告做出明确规定,另一方面对税务机关从银行金融机构获取相关主体信息的范围及程序要求作出规定,限制税务机关的权力.此外,进一步完善"银税互动"中的信息互换制度,使其运行更加规范.税务机关获取信息后需要以保密义务为起点建立各种制度,保护相关主体的信息安全.在共享制度构建过程中应发挥经济法的规制性特征,强化银行金融机构的责任并引入鼓励、促进机制,引导银行金融机构涉税信息共享义务的履行,推动共享制度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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