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所得税准则会计处理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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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方志爽.新所得税准则会计处理探讨[J].财会通讯,2006(10):64-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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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方志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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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以下简称“新准则”)对所得税的核算要求发生了巨大变化,即对于会计制度与税法因收益、费用或损失的确认和计链原则不同而导致的应税所得差异,企业应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这一变化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提出了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将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存在的差异,按准则规定确认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二是扩大了可转回差异的核算范围,新准则所采用的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可核算所有的暂时性差异,包括时间性差异和非时间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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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递延所得税资产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 时间性差异 应税所得差异 核算范围 暂时性差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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