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设立阶段的主体地位——兼论商事主体登记与营业登记的区分 |
| |
引用本文: | 宋海洋.论公司设立阶段的主体地位——兼论商事主体登记与营业登记的区分[J].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9(1):68-69. |
| |
作者姓名: | 宋海洋 |
| |
作者单位: | 天津市工商局 |
| |
摘 要: | 根据我国现行的公司登记法规.公司设立阶段.可以界定为从公司取得名称预核准登记到公司取得营业执照之间的时间段.在这个时间段内.公司尚未取得营业执照.不得开展任何经营活动.但为取得营业执照又必须从事一定与公司设立相关的民事行为.如开设银行账户、签订租房合同等。这一特殊阶段的“公司”主体地位在英美法系国家与大陆法系国家存在明显的区别.也是学者一直关注讨论的焦点之一。
|
关 键 词: | 公司设立 营业执照 商事主体 大陆法系国家 英美法系国家 银行账户 民事行为 经营活动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