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取得业绩报酬的财税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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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黄晓胜,宋环环,许敏.浅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取得业绩报酬的财税处理[J].财务与会计,2021(7):77-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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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黄晓胜 宋环环 许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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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南省现代服务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财政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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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当前,业绩报酬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广泛应用,但实务操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取得业绩报酬的相关会计与税务处理方法存在不同的意见,本文对此进行探讨.
业绩报酬一般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业绩表现,依据基金合同或合伙协议约定的方式提取的业绩奖励.业绩报酬计提通常以基金实际收益率作为提取依据,将实际收益率与事先设定的收益率(以下简称门槛收益率)进行比较,实际收益率高于门槛收益率时可提取业绩报酬,低于或等于门槛收益率则不提或提取负的业绩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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