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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EPC工程模式适用增值税政策分析
引用本文:王文清,黄祥林.营改增后EPC工程模式适用增值税政策分析[J].财务与会计,2017(18).
作者姓名:王文清  黄祥林
作者单位:1.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2. 江苏省高邮市国家税务局
摘    要:一、ERP工程模式税收政策的冲突 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对适用EPC (工程总承包)项目的税收政策尚未统一,各地方税务机关出台的政策也口径不一,例如陕西省国家税务局规定, EPC工程项目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且两个应税项目有密切的从属或因果关系,属混合销售行为,应按纳税人经营类别不同分别按货物或服务缴纳增值税;河南省国家税务局规定, EPC工程项目不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属于兼营行为,纳税人需针对EPC合同中不同的业务分别进行核算,即按各业务适用的不同税率分别计提销项税额;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规定,EPC工程项目按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可见,各地方税务机关对EPC工程项目税收政策的理解存在较大的分歧与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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