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的利弊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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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马泽方.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的利弊分析[J].财务与会计,202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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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马泽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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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市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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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只要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的相关条件,就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笔者在实务中发现,很多企业误将不征税收入作为一种税收优惠,只要符合条件,就一律作为不征税收入.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最大的区别在于,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资产的折旧、摊销,不得在税前扣除.基于此,企业将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时,在不同情况下会给企业带来不同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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