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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产、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用于投资的涉税会计处理探析
引用本文:史新浩.自产、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用于投资的涉税会计处理探析[J].会计之友,2006(3).
作者姓名:史新浩
作者单位:山东经贸职业学院
摘    要:根据增值税法和消费税法的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作为投资,应当视同销售行为计征增值税和消费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上述视同销售行为在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还需要进行纳税调整。下面,笔者就上述视同销售业务涉及的增值税、消费税和所得税的会计处理及其所得税纳税调整作一分析和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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