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企业所有者权益应重新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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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卞芙蕖,尚全喜.对企业所有者权益应重新界定[J].现代企业,199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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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卞芙蕖 尚全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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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陕西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
(卞芙蕖),陕西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尚全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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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所有者权益,是企业财务与会计基本概念之一.表达正确与否,不仅关系财务与会计基础理论之严谨,还涉及所有者合法权益能否保障之大问题.现行《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以下简称两则)对“所有者权益”表述欠妥,笔者认为应该重新界定.一、所有者权益应该包括债权人权益《两则》对所有者权益均做如下概括:所有者权益亦称产权、资本,是指企业投资者对企业净资产的所有权,它表明企业资产总在抵偿了一切现存义务之后的差额部分,包括企业投资者投入资金以及留存收益等.上述概念认为,所有者权益仅指企业投资者的权益,而且投资者在股份公司仅指股东,在合伙企业仅指出资人,在独资企业仅指业主.这种观点将债权人权益排斥在所有者权益之外,笔者认为这种权益观念不够全面.所谓所有者权益,起码应该是企业全部资产最终所有权、要求权和清偿权.如果一个企业的资产全部来源于股东(业主、合伙人)投资,其资产的所有权、要求权、清偿权无疑归股东(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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